台中市政府辦理 台中市單親家庭、弱勢婦女暨少年保護個案房屋津貼計畫
(一) 補助對象:
- 居住並設籍本市帶有未成年子女之單親家庭,且其成為單親家庭時間一年內。
- 少年保護個案及婦女保護個案 ,其遭受家庭暴力事實(以通報及家暴中心手李時間為基準)一年內。
-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特殊家庭,且在特殊境遇事實發生一年內。
- 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範之一金額。(家庭財產包含動產<<含存款、有價證券、股票及投資>>及不動產<<含土地、田賦及房屋等>>期中不超過動產為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計算全年金額<<及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12個月>>,且不動產每戶不超過新台幣650萬元整)
(二) 申請方式:
- 向本府社會處或本市各婦女福利中心、向晴家庭福利服務中心、新移民家庭福利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 經社會處指派社工員進行訪視評估後,由本府進行審查,通過扶助者,依戶內人口給予補助,最長補助6個月,6個月期滿若家庭狀況仍未獲改善,申請人可提出延長申請。並經社工員訪視評估,則可再延長補助3個月,但補助金額減半。
(三) 每戶每月補助標準:
- 戶內四人以上者:六千元。
- 戶內一至三人者:四千元。
(四) 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申請表。
- 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驗畢發還,影本一份)
- 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 全戶各類所得財產歸戶清單。
- 撥款帳戶存簿影本。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特殊境遇家庭身份認定公文、警方家庭暴力案件通報表或保護令等)。
(五) 受扶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補助:
- 重複或以虛偽不實文件申請補助。
- 接受扶助之原因消滅。
- 屢次規避或拒絕承案社工員(或本府委託之追蹤輔導機構社工員)之家庭訪視與輔導。
(六) 輔助期限:
房屋津貼補助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最常以6個月為限;期滿如家庭狀況仍未獲改善,申請人可提出延長申請,並經社工員訪視評估,可再延長補助3個月,但補助金額減半。
(七) 實施期程:
98年1月 至 9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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