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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生育,感謝並慰勞新生兒母親生育之辛勞,特訂定本計畫。

二、符合下列規定,並於民國100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之父或母得申請生育津貼:
  1. 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2. 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或設籍登記。
  3. 新生兒之父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監護人提出申請,不受第三點期限規定限制。特殊個案,由本府專案辦理。
三、

非於國內出生之新生兒返國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且符合本計劃第二條第1項各款條件者,亦得比照第四點規定提出申請。

四、

申請生育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0天內辦妥出生登記並於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受理之戶政所於申請當日將生育津貼以「現金」方式發放。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本府社會局於每年3、6、9、12月20日前將補助款撥入本市各區戶政所,以利辦理發放事宜。

五、

經審核符合本計畫第二點申請資格者,每一新生兒發放生育津貼新臺幣一萬元。

六、

戶政所於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發現有符合第二點申請資格者,應主動協助其申請生育津貼。

七、

申請人經查不符合本計畫所訂申請資格,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生育津貼,應返還生育津貼。

八、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九、

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十、

本計畫於100年5月16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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