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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
誰是特殊境遇家庭
相關法規
家庭扶助條例
經濟補助
緊急生活扶助
子女生活津貼
子女托育補助
傷病醫療補助
法律訴訟補助
特殊境遇家庭法律訴訟補助標題圖

服務內容

設籍本市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無力負擔訴訟費用,需於事實(訴訟事實發生三個月內)提出申請,補助最高金額以新台幣伍萬元為限。

服務對象
  1. 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2. 家庭暴力受害。
應備文件
  1. 法律訴訟補助申請書
  2. 全戶戶籍謄本
  3. 全戶財稅資料
  4. 社會救助調查表
  5. 依照申請之項目提出所需證明文件(保護令、警政受理通報單..等)
  6. 律師費用收據正本
  7. 訴訟或判決書影本
  8. 領款收據
申請窗口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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