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
設籍本市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無力負擔訴訟費用,需於事實(訴訟事實發生三個月內)提出申請,補助最高金額以新台幣伍萬元為限。
服務對象
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家庭暴力受害。
應備文件
法律訴訟補助申請書
全戶戶籍謄本
全戶財稅資料
社會救助調查表
依照申請之項目提出所需證明文件(保護令、警政受理通報單..等)
律師費用收據正本
訴訟或判決書影本
領款收據
申請窗口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